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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可签电子劳动合同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时间:2020-03-16 作者:北京人才网 浏览量:

本报讯(记者 陈茹冰)4 日,人社部办公厅公布的函表 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在这份文号为人社厅函 〔2020〕33 号的复函中,人社部 办公厅要求,采用电子形式订 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 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 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 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 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 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 《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 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 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 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此次复函,是人社部答复北 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 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 据了解,我国《劳动法》规 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 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 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 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 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 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 其他内容。”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 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 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 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 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 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 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 同酬。”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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