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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错已改,劳动者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北京劳动就业报 时间:2020-09-26 作者:北京人才网 浏览量:

案情回顾2017年6月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薪15000元。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某科技公司每月少发李某工资750元。在发现此情况后,公司人事专员及时向李某说明了情况,并在次月即2019年5月3日发放工资时一并将所扣金额全部补发。李某对此表示不满,并于2019年8月15日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庭审中,某科技公司主张在公司发现少发工资的情况下,及时将此情况向李某说明,且立即一次性补齐,在李某提出辞职申请时工资已经补发,已不存在违法行为,故不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李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因某科技公司确实存在过拖欠工资的行为,其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劳动合同解除时工资已补发,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裁决结果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案件评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也是倡导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问题时,应当采取积极态度进行沟通解决,以便更好地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某科技公司确实少发了李某工资,但在发现错误后向劳动者及时说明情况并补发了工资。某科技公司在发现问题后所采取的一系列积极处理方法亦可以佐证该公司是在依法与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李某提出辞职申请时该行为已消除,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在某科技公司通过实际行为表示依法与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所列的违法情形,李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所列“……(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时,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但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劳动者的解除权有一定的限定,包括解除时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及时纠正,在劳动关系解除时该情形是否还继续存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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